2023-06-19 20:23: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2085号
李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国勤与被告房正清、第三人李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4416)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第三人医药费、食宿交通费、误工费合计78010.2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010.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黄晔 联系电话:0519-87035908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