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 15:37:0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6387号
成夕保、溧阳市别桥大成毛纺织厂:
本院受理原告周荣青诉被告成夕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33)、溧阳市别桥大成毛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成夕保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成夕保自2023年4月12日起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溧阳市别桥大成毛纺织厂对被告成夕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溧阳市别桥大成毛纺织厂所有的新型自动络筒机SAMRO-M型的动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法庭第二审判庭(竹箦集镇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