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9 16:34:0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6876号
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连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PQ5G)、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一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89174.35元;2、判令被告一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591840元(以4989174.3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以上共计5581014元;3、判令被告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三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定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超 联系电话:0519-870359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