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7 23: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280号
王俊豪: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王俊豪(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16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02元并承担以190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09:00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溧阳市蒋店南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