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9 19:36:5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01号
唐琴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桂诉被告唐琴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226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5万元;2、利息1以7.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4月6号,利息2以2.05万为基数、从23年4月6号起按年利息14.8%(3.7%*4)支付计息至上述本金归还清止;3、该案涉及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2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