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6:47:5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7908号
吴 平:
本院受理原告缪征诉被告吴平(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7****04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吴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征借款本金35万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0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合计15640元,由被告吴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