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6:49:5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8796号
虞志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辽宁智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志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8212)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虞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辽宁智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9832.62元和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及律师费2000元。二、原告辽宁智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虞志清超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苏B2CW59,车架号:LFMKV30F6A0047600,发动机号:F478719)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被告虞志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