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17:10:5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85号之一
旷滔:
本院受理原告彭俊业诉被告旷滔(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9****82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旷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彭俊业货款3元。同时,原告彭俊业应返还被告旷滔案涉货物,如不能返还,应折价3元抵扣。二、被告旷滔应赔偿原告彭俊业损失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30元,合计80元,由被告旷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