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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中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4-02-01 16:42:4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062号

徐州市中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中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06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溧阳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4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超         联系电话:0519-870359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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