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16:43:3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763号
史卫明、张新萍:
原告周建军诉被告史卫明、张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7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史卫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建军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史卫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