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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宇树诉被告沈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2-01 16:44:1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279

沈利

原告张宇树诉被告沈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沈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宇树支付欠款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沈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

特此公告

○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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