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5 16:32:4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775号
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戴立涛诉被告李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5****37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李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戴立涛货款人民币17806元,并承担以1780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时即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李志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