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6 16:29: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268号
戴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爱香与被告戴建军(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4231972****183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爱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9821.7元。二、被告戴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爱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151.75元。三、驳回原告陈爱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85元,合计5203元,由原告陈爱香负担629元,被告戴建军负担8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471992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戴建军):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471993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被告户籍地。本案承办法官:吴芸,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