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22:00:4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790号
张小五:
原告溧阳市泓泰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五(3203811974****521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7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小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泓泰汽配有限公司修理费30900元并承担利息(以952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再加上以本金212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溧阳市泓泰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溧阳市泓泰汽配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张小五负担29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