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2 23: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675号之一
倪超军: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双五诉被告倪超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583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超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双五劳务工资28503元,并承担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4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5,联系人:虞建华。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