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32:3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666号
孙良、黄琴、溧阳市帛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孙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6611)、黄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1****4842)、溧阳市帛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1372262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良、黄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借款本金80688.84元、利息1481.95元,并承担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溧阳市帛轩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良、黄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6元,诉讼保全费980元,合计3086元,由被告孙良、黄琴、溧阳市帛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