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39:2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23号
陶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施秋萍诉被告陶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6815)、陈志芬、陈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陶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秋萍借款本金27720元,并承担以277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志芬、陈财新对被告陶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志芬、陈财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陶建国追偿。
三、驳回原告施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1878元,由原告施秋萍负担268元,被告陶建国、陈志芬、陈财新负担161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