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42:1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012号
戴亚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欲晓诉被告戴亚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3****737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0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戴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蒋欲晓欠款20万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戴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蒋欲晓律师代理费12800元、保函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9.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6019.5元,由被告戴亚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