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44:2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266号
陈盛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益诉被告陈盛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4****347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陈盛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益尚欠货款33200元,并承担以3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诉讼保全费424元,合计人民币1234元,由被告陈盛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