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45:0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492号
付琪、唐锡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付琪(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0****1733)、唐锡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610)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4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付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被告付琪无力赔偿部分,由被告唐锡坤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予以赔偿。二、被告付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8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