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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建平诉被告朱军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3 16:55:3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2181号

朱军荣

本院受理原告史建平诉被告朱军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9****911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1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军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史建平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872.80元。二、驳回原告史建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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