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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甜资诉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3 16:56:0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235

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史甜资诉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注册号32048160029008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235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解除原告史甜资与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5月7日签订的顾客订单协议。

二、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甜资剩余预付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八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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