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6:56:0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235号
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史甜资诉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注册号32048160029008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2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解除原告史甜资与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5月7日签订的顾客订单协议。
二、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甜资剩余预付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溧阳市溧城康诺保健食品经营部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