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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秦冬冬诉被告陆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3-13 17:01:1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2556

陆香香:

原告秦冬冬诉被告陆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陆香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冬冬归还借款本金46200元及利息(以46200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600元,合计1238元,由被告陆香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6

特此公告

○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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