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7:07:2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834号之一
钱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忠诉被告钱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563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和忠借款本金1437500元以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143750元;再加上以143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32元,由被告钱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