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7:08:4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7810号
刘长坤、贵州安顺坤韵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坤、贵州安顺坤韵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1700220.92元及利息(以1700220.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安顺坤韵茶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项下的债务在被告刘长坤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8元,由被告刘长坤、贵州安顺坤韵茶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