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 16:43:3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636号
马征峰、马征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春华与被告马征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3434)、马征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3412)、马振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确认位于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中西村委张仙岕村41号的被告一目前居住的别墅产权归被告一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00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