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 16:43:0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号
王卫民:
原告杨延安与被告王卫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曰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为423.9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800元;以上合计:7223.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速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