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16:54:4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2号
沙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辉诉被告沙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4421)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4月1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案承办法官:赵旭东,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