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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狄东升、狄建平与被告史兼豪、第三人史再勇、史泰康、史云仙、史志立、马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1-29 22: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077号

 

史再勇、史志立:

本院受理原告狄东升、狄建平与被告史兼豪、第三人史再勇、史泰康、史云仙、史志立、马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称:1.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执33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溧阳市金色嘉苑18幢2单元1102室房屋的查封,不得执行该房屋;2.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原告对溧阳市金色嘉苑18幢2单元1102室房屋享有所有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4月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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