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16:45:0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93号
沈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峰杰诉被告沈志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84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沙石货款12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4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