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16:49:4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758号
张勤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花惠芳诉被告张勤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1817)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9日上午9时在第八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