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7:03:1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395号
何明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立与被告何明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2004****98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所欠手机本金4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3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