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6 16:39:39 来源: 作者:周晨 吴立国 访问数:
近日,陈某与金某分别向溧阳法院起诉,要求江苏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两起案件的证据材料,详细了解双方诉求和意见,理清案件基本事实。基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涉案金额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性,承办法官迅速电话联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询问其对陈某、金某的诉讼请求及证据的意见,赵某对两起案件中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但表示目前公司已处于瘫痪状态,无法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随即挂断电话后再无法打通。
为减轻双方诉讼成本,实现简案快办,承办法官继续寻找其他沟通渠道,尝试通过关联案件联系被告公司其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利弊分析,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引导赵某正确认识法律责任,积极面对合同纠纷。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协调沟通,陈某、金某与赵某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方案形成共识,并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一次调解顺利化解两起纠纷,既减轻了企业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减少了双方在诉讼程序中的对抗,高质高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