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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拆丁某的东墙、补段某的西墙” | 男子利用网络平台漏洞诈骗承运物资获罪

2024-06-06 16:12:05 来源: 作者:王丽霞 访问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因在徐州诈骗段某一百余万元而案发,为了减轻罪责应付被害人段某的不停追讨,刘某萌生了到其它地方骗点钱偿还段某的想法。2022年1月23日,被害公司有一批电缆线要从溧阳市运输至浙江舟山,公司选择通过某网络货运平台招募货运车辆和司机进行运输。被告人刘某以他人的账号承接了该笔货运订单,被害公司并未起疑,在收取了500元定金后,委托刘某承运该批电缆线,共计4524米。当晚,刘某将电缆线运到常州后立即联系了买家,将全新的电缆线以废品的价格出售,得款90余万元,并立即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偿还段某,剩余款项则用以偿还其他债务。1月24日,刘某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0余万元。

法院裁判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原判刑罚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如果平台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可能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托运人没有严格对照信息,仔细核对,就把货物交给了他人,也可能导致货物被骗。在贵重物品托运前一定要仔细比对承运人身份、车辆等重要信息是否真实,同时要关注他们的物流动向,来确保自身货物的安全,一旦发现有异常信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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