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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中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11-20 23:52:2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062号

徐州市中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7449)、第三人徐州市中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78****865L)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1、依法确认被告中铁十局欠付第三人中原公司工程款14770421.49元,并判令被告中铁十局将欠付的工程款和相应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直接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铁十局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超         联系电话:0519-870359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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