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18: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465号
张宏兴:
本院受理原告潘中根与被告陈伟、芦峰、张宏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231968****5835)、安徽辰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辰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0010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