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5 19: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820号
周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5445)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3347.11元、利息、罚息89.26元(截止2022年7月31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以3347.1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共计612.6元,总标的合计4048.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