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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6-14 16:50:3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4233

 

潘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0414)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款项人民币7108.79元和利息178.83元,共计7287.62元。2.判令被告偿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还本金7108.7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资金占用期间成本7.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007.89元)。以上共计:8295.5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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