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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勇与被告沈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6-25 16:46:4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2648号

 

沈水保

原告黄勇与被告沈水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78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沈水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勇借款50万元、承担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1116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50元,合计8413元,由被告沈水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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