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1 16: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6834号
刘洪庚:
本院受理原告宋述郑华诉被告刘洪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6418)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欠付金额5000元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记: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岳,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