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4 15: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736号
周木生: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帝豪大酒店诉被告周木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3****08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积欠的消费款项362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学磊,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