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7 21:37:1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7170号
周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留忠诉被告芮永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张强、金坛区华城大齐货运部(以下简称大齐货运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周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5****501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留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373.3元。二、被告芮永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留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8.94元。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留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043.9元。四、被告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留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4.94元。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留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47.24元。
六、驳回原告钱留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860元,合计2338.5元,由原告钱留忠负担399.5元,被告芮永花负担1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979元,被告张强负担3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6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7元。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469935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芸,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