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5 16:0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241号
杜龙伢: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爱仙诉被告杜龙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321X)、钟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杜龙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爱仙借款本金70000元。被告钟家红以其与被告杜龙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杜龙伢第一次借款50000元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罗爱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龙伢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