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4 15:1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5733号
施贤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尤水玲诉被告施贤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48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施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尤水玲归还借款本金59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201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家林,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