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16: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116号
狄云亮、狄志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全诉被告狄云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1216)、狄志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12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狄云亮、狄志友结欠原告朱国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应予归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6年8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克俭,联系电话:0519-870331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