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15: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826号
刘加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爱国诉被告刘加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46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加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爱国借款5000元,并承担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息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加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