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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明生诉被告胡胜琴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4-25 16:4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00406

胡胜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生诉被告胡胜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6622)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00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生与被告胡胜琴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小新,联系电话:0519-876207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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