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15: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219号
李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与李春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38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9610元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以货款人民币396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货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别桥云峰水产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李春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乔,联系电话:0519-87035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