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15: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865号
陈峰、徐彩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君、马惠静诉被告陈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4216)、徐彩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4221)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 被告陈峰、徐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吕君、马惠静代偿金人民币194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本金194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305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