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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君、马惠静诉被告陈峰、徐彩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15 15: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865

陈峰、徐彩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君、马惠静诉被告陈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4216、徐彩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4221)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依照《中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定,向公告送本院(20160481民初6865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 被告陈峰、徐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吕君、马惠静代偿金人民币194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本金194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9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305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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