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 15: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8215号
蔡建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斌诉被告蔡建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0417)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建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斌支付租赁费2279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1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另2179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9元,由被告蔡建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19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